××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虚列成本偷税案

来源:苏州税务律师 网址:http://www.szcsls.com/ 时间:2017-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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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一)案件来源

    20092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网公司)法人代表陈某因违纪被苏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双规。随即纪委请苏州地税稽查局对该公司的历年地税缴纳情况进行稽查。接到纪委的通知后,市地税稽查局马上抽调干部组成稽查小组进驻纪委办案点,着手对金网公司20042008年的涉税问题进行了全面的稽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金网公司成立于2001820日,注册资本200万元,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负责征管,公司有股东两人,陈某和王某各占50%股份。主要经营电子计算机网络工程及软件开发、技术服务等。2004-2008年度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649万元、1340万元、1104万元、1316万元和1093万元,实现利润分别为11.34万元、27.05万元、50.02万元、53.32万元、53.81万元;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分别为5.18万元、12.52万元、24.89万元、26.72万元和17.94万元。

 

(三)主要违法事实

12004-2008年在税前列支支付给无锡市海谊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谊公司)的电脑配件款6746843元。

22004-2008年在税前列支支付给无锡雷英电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英公司)的电脑配件款6816666元。

32006-2008年在税前列支支付给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金仕达网络信息技术服务部(以下简称金仕达服务部)的网络维护费1850800元。

42007-2008年在税前列支支付给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启德网络信息技术服务部(以下简称启德服务部)的软件维护服务费1753500元。

 

 以上金网公司支付给海谊公司、雷英公司的电脑配件费都没有相应真实的业务往来发生,所取得的发票都是虚开,支付的款项在被开票方扣除一定的比例后又返还给了金网公司相关当事人;金仕达服务部和启德服务部是公司法人代表陈某妻子江某在苏州工业园区设立的、用于套取资金的机构,金网公司支付给上述两机构的费用都没有真实的业务发生,所取得的发票都是虚开。

 

(四)定性及处理结果

金网公司的上述行为多列了企业的成本,减少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了企业所得税,已经构成了偷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补征2004-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 5260077.93 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2004-2007年的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额50%的罚款计 1996759.2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1023158.09元。合计8279995.24元。

 

二、稽查方法

 

(一)报表分析,发现异常

检查人员首先对公司的经营业务进行了了解,通过询问公司法人代表陈某得知公司主要经营六个方面的业务:1、旅馆信息管理系统;2、印章信息管理系统;3、印刷业信息管理系统;4、娱乐业信息管理系统;5、危化业信息管理系统;6、犬类信息管理系统。上述业务都由市某行政机关管辖,公司是由该机关授权在苏州市从事上述业务的独家单位,具有排他性,这意味着垄断、暴利。检查人员接着查看企业的会计报表,并计算了2004-2008各年的主营毛利率,分别是46%32%32%31%35%。检查人员觉得毛利率有异常:该公司体现的主营毛利率偏低,和公司从事的行业以及行业地位不符。为此,检查人员特意查阅了苏州类似企业的资料以及同类上市公司的财务资料,毛利率没有低于50%的。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背后有没有隐藏着什么?

 

(二)抓住疑点,深入检查

带着疑问,检查人员仔细翻阅帐册、凭证。一个现象引起了大家的注意,公司的成本主要是各类电脑配件,从2004-2008年,每月都有数万到几十万的电脑配件款或者系统、软件维护费集中在一张凭证上列入成本,每月企业通过银行把款项打入开票单位帐户。开票单位主要是无锡海谊公司、无锡雷英公司、苏州金仕达服务部、苏州启德服务部这四家。企业毛利率低难道与之有关?检查人员当时的直觉就是这些发票反映的业务不一定真实,有调节利润之嫌。发票是假的吗?检查人员首先对比较近的苏州两家服务部开出的服务业发票通过当地税务机关协查,证明发票是真的。检查人员又发现一个细节,在无锡两家公司开出的大额发票的后面,附有商品入库单,但没有详细品种,品名一栏只是简单地写上电脑配件,金额有几十万元,商品入库单看似是伪造的。

 

(三)适时提审,获取线索

检查人员通过纪委安排,马上提审公司法人代表陈某,陈某对我们提出的疑问矢口否认,坚持业务是真实的,企业没有虚列成本。并说具体事项涉及到苏州两家服务部的要问他的妻子江某,涉及到无锡两家公司的要问金网公司另一股东王某的妻子周某。检查人员提审江某和周某时(两人均已被纪委控制),她们也都不承认业务是虚假的。但询问企业会计时,会计显得支支吾吾,一再强调是老板要求这么做的,而且拿不出库存明细帐。经小组讨论,认为手上掌握的仅有证据是不能定案的,还必须有更直接的证据,必须要去无锡取证。在讨论时,我们也注意到了周某的口供:周某是无锡人,在无锡有一家华利源贸易公司,周某任法人代表,和无锡两家公司的业务都是通过华利源贸易公司联系的,具体操作人是华利源公司会计金某。这个线索为我们后来案件的突破提供了帮助。

 

(四)税警联手,外调突破

检查人员把初查情况向局里作了汇报。建议到涉案金额比较大的无锡公司作外调,考虑到查案的力度,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经过协调,苏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和苏州市地税局于219日成立了专案组,赶赴无锡调查取证。在无锡,专案人员考虑到雷英和海谊两家公司在没有确凿证据的前提下并不一定会轻易承认,而从无锡华利源贸易公司会计金某身上突破会比较容易,因为已被纪委控制起来的周某是不可能和金某串供的。果然,金某一看到来自外地苏州的公安人员找上门来马上紧张起来,再加上和周某联系不上,在专案人员的政策攻心下,经过了激烈的思想斗争,吐出了实情。由于她和无锡海谊公司的老板认识,周某就要她让海谊公司虚开点发票,由苏州金网公司把钱汇到海谊公司帐上,海谊公司扣掉6%的开票费,然后把余款和发票交给金某,金某把余款解入周某在江苏银行的个人银行卡上,把发票交给周某入金网公司的帐。

 

金某的交代,使得专案人员有了方向。专案人员马上前往江苏银行,在银行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找出了所有存入周某卡上的海谊公司回流款凭单。

 

但对于和雷英公司的往来,金某表示自己没有参与,并不知情。专案人员再次询问周某,周某见金某已经招供,知道大势已去,就把和雷英公司的往来和盘脱出。这都是通过徐某操作的,每次周某把钱汇到雷英公司后,由徐某负责把发票转交给周某,雷英公司把钱扣掉9个点,余款交给徐某,再由徐某存入周某在中国银行的个人银行卡。专案人员在中国银行也找出了所有存入周某卡上的雷英公司回流款凭单。

 

有了金网公司的汇款凭据、发票以及回流款凭单和金某、徐某的询问笔录在手,专案人员来到了无锡海谊公司和雷英公司(说是公司,其实是无锡电子市场的两个摊位)。在铁证面前,两公司不得不承认了非法出售发票牟利的事实。经核对两公司的发票购领本,金网公司取得的发票都是真实发票。

 

随着专案人员在无锡的满载而归,苏州金网公司的涉案人员也只能缴械投降,坦白了全部税务违法事实。包括安排苏州园区的两家服务部虚开劳务发票,从而套取资金的事实,这种做法更过分,简直把公司当成了提款机。

 

三、案例分析和点评

 

(一)案件特点

1、本案由纪委牵头,税警联手,沉重打击了涉税违法分子。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给偷税分子造成巨大心里压力,增强震慑力,并采用专业手段,获得尽可能全面确凿的证据资料;税务机关参与调查、询问、核实证据,充分利用专业知识的优势,对违法事实确认定性。税警相互借力,形成合力,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和质量;纪委居中协调,并依法控制关键人物,使其没时间转移证据并串供。且搜集的相关证据也为税务机关所用。纪委在陈某家中搜出的笔记本中,就记有金网公司汇给无锡两家公司的款项数字以及周某从无锡拿回来交给江某的每一笔回流款数字,使得本案的证据材料更为充分。

 

2、本案偷税比例巨大。2004-2008年企业共缴纳各项税收4153970.42元,而5年偷逃的企业所得税达到了5260077.93元,总的偷税比例达到了56%,真是触目惊心。

 

3、涉税发票数量多,取证工作量大。检查人员翻阅了5年的凭证资料,找出了174 份涉案发票并一一输入电子表格;找出75笔相应的汇款,计算75笔扣除点数后的应回流金额并一一输入表格;无锡中国银行的雷英公司的回流款凭证,整整找了3天;而无锡江苏银行的凭证,由于都保存在各网点,所以检查人员先是到总行找出银行卡的流水帐,再从账上一笔笔勾出回流款,找出对应的营业网点5个,再到5个网点分别翻阅凭证,耗费2个星期;专案组从苏州到无锡往返12次;在苏州控制点提审涉案人员7次,去外地看守所提审涉案人员1次;整个案件共复印了1040份资料,对10位涉案人员制作询问笔录18份,共计176页。

 

4、使用税务代保管资金帐户,保证税款执行到位。在新的3.0系统中,查补税款不能分期入库。而我们在查处此案的过程中,一直在担心查补税款的入库问题,因为金网公司账上的资金以及资产远不足以用来补缴税款,当事人从公司套取的资金除帐外支付一系列费用外,已全部转移到了个人名下。恰遇国家颁布了刑法修正案,专案人员便对涉案当事人采取了强大的政策攻势,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后当事人表示愿意把个人名下的资金500多万先缴入税务代保管资金帐户,企业又从帐上划200多万元到税务代保管资金帐户,这样就保证了税款的不被转移以及按期执行到位。

 

(二)该案的几点启示

1、本案并非由我局选案部门从案源库中选出,而是通过纪委交办这样一个形式获得的案源。从实际的查处效果来看非常好,不仅是查获了一件重大偷税案,而且又使我们发现了高毛利行业存在的问题。今后我们要强化同公安、国税、检察等相关单位的协调联系,建立相对稳定的信息交换机制,同时加强与会计、审计、税务、资产评估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信息沟通,了解相关涉税信息,分析和掌握各种偷、逃税线索,拓展税收稽查案源,提高选案精准度。

 

2、税警合作,多部门配合是本案查处大获全胜的关键。必须建立健全税警联合办案的工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传递,充分利用公安机关的特殊职能,提高稽查质量和效率,合力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3、加强对小型商业零售企业的发票管理,培养消费者依法索取发票的习惯。本案中无锡两家单位之所以能出售发票获利,关键在于他们销售对象的特殊性,客观上造成了销售货物不开票,从而可以把“省下”的发票兜售给他人牟利。而要杜绝这种现象,除了进一步加强对全社会纳税意识的宣传以及大力推行发票抽奖,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外,最根本的还是所属征管分局要加强对开具发票情况的日常管理和检查,特别要注重对纳税人出入库单等原始单据的管理和检查,堵住源头漏洞。

 

4、要加强对毛利率较高行业的管理。毛利率高的企业通常有如下特点;垄断或者产品有竞争力,现金流入能力强,企业管理层难免会动心。这就要求税收管理员加强对该类企业的管理、监控,发现毛利率较高而利润较低以及收入增长却长期维持低利润的特别要重点关注,企业是否在工资、费用以及成本列支上有虚假。同时这也是在稽查该类企业中需重点检查的地方。

 

5、当前许多纳税人都利用到税务机关开取的劳务发票来虚列成本费用、套取现金。劳务发票虽然解决了流转税的问题,但却成为所得税的避风港。对此建议征管分局在开票时要严格把关,审核相关的资料,对没有业务对应以及金额异常的发票要认真检查核对。

 

目前,本案已得到了圆满的查处,查补总额8279995.24元已于200911月全额解缴入库;金网公司当事人陈某、江某和周某还被羁押在看守所;无锡海谊公司和雷英公司负责人以及中间人徐某因非法出售、倒卖发票已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