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补救办法
来源:苏州税务律师 网址:http://www.szcsls.com/ 时间:2019-11-29
一、企业确实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积极采取如下补救措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1)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全额补缴了税务部门的税费,滞纳金和罚款等所有款项。
(2)具有自首情节或立功表现。
例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叶某因本人投资入股的玉环xxx控制有限公司进项金额不够抵扣,为了达到少缴税的目的,通过中间人王某(另案处理)以支付票面金额8%的开票费的方式从玉环XX金属材料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5张,价税合计人名币354 183.58元,税额65 311.22元。上述发票已全部用于抵扣。案发后,叶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全额补缴了所有款项。法院认为叶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免除处罚,不予起诉。
提示大家:补缴税款也要判刑,虚开发票是行为罪,补缴税款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才可以免除处罚,不要心存侥幸。
二、企业不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或者只是善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聘请律师,律师介入的时间不同,可能造成案件的不同处理结果。律师的及时介入可以避免一些冤案、错案,让案件当事人不被公安机关立案,不被检查机关起诉,这比获得法院的无罪刑事判决更有价值。
因为现实中由这样的例子,当事人虽然最总被判“无罪”,但企业早已人去楼空,无法经营,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而且在现实中纳税人往往会存在一种误区,那就是被税务调查时,总是迷信“托人” “找关系”,须知:平时再好的关系也只是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之上的,没有人会傻到拿自己的前途开玩笑,为了你去冒违法犯罪的风险。“托人”“找关系”不但不能解决问题.还容易错失良机,甚至导致更严重的后果。聘请一个好律师,应该是一个最好的办法。
三、稽查局根据《以证实虚开通知单》要求补缴税款
当受票方企业得知《以证实虚开通知单》确认企业取得的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企业又确信自己是无辜的,《以证实虚开通知单》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例:2017年9月22日,福建万绿欣医药有限公司,起诉福建省津州市南靖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认为其开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严重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这种行政行为是无效的。
法院认为,福建省津州市南靖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开具的《以证实虚开通知单》是税务机关根据认定的事实作出处理决定事项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滯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院起诉。所以不予立案。
本案中法院之所以没有立案,是因为法院认为纳税人应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虽然在本案中法院不予立案,但是本案也说明了对《以证实虚开通知单》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可行性。
以上是三种情形下的补救办法,但是还是提示各位财务人员坚持自己的底线:就是切记不要虚开虚抵发票,我们始终牢记三句话“开好票”、“做好账”、“报好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