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入税||企业难题如何应对(一)
来源:苏州税务律师 网址:http://www.szcsls.com/ 时间:2018-11-15
1有商业保险就足够无需社保
商业保险相对于社会保险来说,是更高层次的保险,是在商业保险基础上的补充保险,对社会保险起补充作用,所以,不要把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关系进行对调。而且我们要明确一点,社保是可以抗通货膨胀的。无论你缴纳了多少,在你退休的时候,基础养老金部分是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来进行计算。而商业保险则是你缴纳了多少,等到了可以领取的时候,都是按照以前签订的合同来领取。通货膨胀什么的不在考虑范围内。因此,商业保险只是作为社保的补充,这点一定不要弄错。更关键的是,社保缴纳上,公司缴纳大头,个人只缴纳少部分。而商业保险则是自己缴纳所有费用。
2员工可以自愿弃缴社保
一些用人单位从节约用工成本考虑,利用自身的强势谈判地位和就业市场的一些有利位置及潜规则,往往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出具一份书面承诺,在承诺书中要求员工自愿放弃该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公司将社会保险金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员工,这是违法且不合理的。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3仅以基本工资或最低工资标准作基数缴社保
还有很多用人单位虽然为员工缴纳社保,但是为了降低支出,往往不按员工实际工资比例缴纳,而是仅仅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员工的基本工资缴纳社保费用,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的基数是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缴费的基数是自己的工资,在实际操作中,本人工资一般是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不过,当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月平均工资60%的,则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
4档案没到新单位就不缴社保
每个单位员工流动是正常现象,新员工入职时有发生,由于员工人事关系的变动,之前的档案可能没有及时从原来的单位调来,这时有些单位会称因为没有档案所以无法为员工缴纳社保,但档案并不能成为单位缓交社保的理由,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可见员工没转档案不能成为用人单位不缴社会保险的理由。
5不签合同就不缴社保
还有一些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往往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且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为员工缴纳社保,这是违法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员工可以提供以下证明,证明与单位之间的用人关系,并且要求单位补交社保。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05)12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且依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6用支付现金方式取代缴社保
在现实生活,有些员工认为社保缴纳只关系未来的生活保障,远没有改善现有生活重要,因此会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把社保折算成现金支付给自己,而折算成现金时往往会打折,有些用人单位从降低用工成本考虑会同意员工的这一想法,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但是会给员工发一笔现金形式的社保补助费,或者把社保放在工资里一次性支付给员工,用现金代替社保缴纳,这是错误的,也是违法的。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现金,员工个人自行办理社保缴纳的做法,不可取。而且为员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不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私下约定的方式而发生改变。
7社保缴纳15年就可以停缴
社会上关于社保缴纳15年就可以停缴的说法一直很流行,这种观点是极为错误的。因为缴纳社保满15年只是符合退休后领取退休金的最低标准,并不是说缴满15年就不需要继续缴纳了。中国采取的是多缴多得的社保缴纳方式,如果真的只缴纳了15年就停保,那么等到退休的时候和缴纳20年甚至30年的人相比,获得的退休金等社保待遇将会少很多。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停缴了社保,那么基本医疗、工伤保险这些也会同时中断,如果在这个期间发生了什么意外的时候,医保、工伤保险等就失去了保障作用,员工的利益将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也违背了国家设置社保制度的初衷。
8试用期不缴社保员工转正后才缴
有些单位为了减少社保支出,在招录员工时,以处在试用期为由,不为员工缴纳社保,这种做法是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必须给职工缴足“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都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中,也就是说,企业在试用期间也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因此,以处在试用期为由不为员工缴纳社保是违法的,有可能会被税务机关处罚。
9社保断缴补缴即可
“社保断缴没关系,补缴就可以了”,这个想法还很有市场,事实上很多城市都规定了社保只能往前补缴3个月。也就是如果你断缴了4个月,最多只能补回3个月,剩下的1个月是补不回来的。如果是跨年的话,那手续上更为麻烦,而且有的城市规定跨年补缴的话只能对养老和失业就行补缴,其余的无法补缴。如果你所在的城市对于购房政策方面,有要按照缴纳的社保年限方面有规定的话,你就很可能因为断缴的原因而无法买房。因此,不要认为社保无关紧要,不论是日后的退休,还是现在的买房,甚至看病都和社保有着密切的关系。而且每个月缴纳的费用也不高,因此该缴纳的还是要缴纳哦!
101焦虑和乱筹划
社保入税是一项重大的国家政策变化,既是宏观的经济社会发展趋势,也有微观的现实需求,涉及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很多方面,很多企业在此背景下显得非常焦虑,担心企业用工成本大幅上升,从而想尽办法去规避和筹划。企业担心用工成本上升的心理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必要的,但是很多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筹划方式令人担心,还很可能是违法的,一不小心触犯法律,最终得不偿失。针对企业的社保入税解决方案主要涉及人力资源、税务筹划、股权及合合伙、法律等几方面的专业知识,任何单一的专业解决方案都有可能面临不合法不落地的风险,有可能还会受到处罚。
律师建议:
针对以上存在的一起误区,本文作者进行了相应研究,提出了如下以下建议供参考。国家社保征收方式的变动不仅可能会对个人的可支配收入带来一定的影响,企业方面事实上也将面临着大额的社保补缴压力,社保缴纳额度可能大幅度上升。个人可支配收入可能会得到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带来的减负的缓解,但是,企业所面临的经营压力提升却是显而易见的,80%以上的企业将面临重大挑战,对于员工而言,也要注意认识和处理误区,免得自身权益得不到保障或受损。随着社保入税效应的显现,企业的用工成本剧增,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不一致的法律风险也跟着剧增,社保不合规企业将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企业负责人也将被列入失信人名单,以前利用信息不对称钻空子的时代在大数据和社保入税背景下将不复存在,逃缴社保费用将意味着逃税,意味着行政责任可能转化为刑事责任,不缴社保、少缴社保、按低基数缴纳社保将行不通了,”旧经验“在”新征管“下将面临巨大的财税法律风险。
要应对目前的困境,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一是必须跳出社保看社保,灵活掌握社保、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数量庞大的税法知识和政策;二是要掌握社保入税涉及的劳动用工基本知识,特别是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和人力资源制度设计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三是既要掌握传统雇佣制下的解决方案,也要创新新型用工方式-即合伙人机制的商业模式精髓及实务经验;四是掌握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税收征管法、保险法等众多法律知识,使自身的应对措施合法合规,能落地,可操作。
综上所述,上述相关知识和技能必须融会贯通,灵活运用,才能使企业和相关个人避免误区,从容应对社保入税的挑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