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某药业有限公司涉税案
来源:苏州税务律师 网址:http://www.szcsls.com/ 时间:2017-11-03
一、基本案情
(一)案件来源
2007年8月,淮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分级分类检查工作安排和市局转来的对该药业有限公司国产设备投资抵免、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事后调查要求,及时组织检查人员,成立专案小组,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查处。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江苏某药业有限公司,2003年4月在原江苏XX药业有限公司基础上,由淮阴某集团与天津某药业集团进行股权合作后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其中:天津某药业集团控有59%股权,淮阴某集团控有40%股权(两自然人1%的股权),位于淮安市清浦区城南路15号,法定代表人严群(化名)。税务登记证号为320800139349275,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药品、片剂、硬胶囊、颗粒剂、中药前处理及提取等、中西药生产与销售、原料药、化学药制剂等。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分级分类检查属于B类企业。
(三)主要违法事实
1.取得的发票是真票假开或假票、伪造的发票,没有真实的经济业务发生。此案检查过程中,我们调取了该药业有限公司从北京地区取得的4份《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通过外调核查,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查验,结论为真票假开,购票单位与出票单位名称不一,财务专用章不一,税务登记证号码不一。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查验的《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号码为34733436的一份发票,北京某印刷有限公司证实,该单位没有与我市某药业有限公司发生过任何业务,没有收取过任何款项,没有开具过此发票,并且此份发票中的财务专用章与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有明显出入;经北京地方税务局查验证实,此份发票的购票单位为北京某科贸中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信息系统显示的报税记录是80.00元,而该份发票在该药业有限公司报账,票面反映的内容是印刷费,金额为317.8万元;通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函调证实,支付给所谓“云南金宇广告有限公司”的广告费860万元(无此单位),取得的《云南省其他服务业统一发票》云地税(2003)第213号,发票号码NO:1011048,经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技术鉴定,系伪造发票。
2.通过开设网上银行,以转账和报销手法,虚列支出。经调查证实,在资金运作方面,该药业有限公司利用在天津开设专户,通过“市场结算费用”支付所谓的营销人员工资和报销差旅费、广告费、包装印刷费、通讯费、房租费等各种发票冲账的形式,将大量资金转入天津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检查人员向天津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调查时,对方一口咬定没有关系,根据对天津某药业集团资料调查显示,该药业有限公司向关联方天津某药业集团提供的资金数千万元,在该药业有限公司账簿上无任何记录。
3.经过检查,该单位2005年、2006年少申报缴纳地方各税:⑴个人所得税:2005年“少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117951.20元;2006年少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149426.42元。⑵印花税:2005年少申报缴纳印花税19.00元。⑶房产税:2005年度少申报缴纳房产税申报缴纳7978.59元;2006年度少申报缴纳房产税申报缴纳3666.14元。⑷企业所得税:经查,2005年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380424.18元;2006年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9572673.38元。
(四)定性及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第2款规定,追缴该单位未申报缴纳的2005年企业所得税12953097.56元,加收滞纳金1443873.17元,并对该单位处应缴未缴税款0.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6476548.78元。
2.根据国税发[2003]47号文《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责成该单位在限期补扣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267377.62元,并处应扣未扣税款0.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33688.81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第2款规定,追缴该单位未申报缴的房产税11644.72元,加收滞纳金2381.85元,并对该单位处应缴未缴税款0.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5822.37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规定,对该单位未按规定的时间申报缴纳的2005年的印花税7006.00元,从印花税滞纳之日起至税款缴纳加收滞纳金719.68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第2款规定,追缴该单位未申报缴纳的印花税19.00元,加收滞纳金4.98元,并对该单位未申报缴纳的印花税19.00元处1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9.00元。
6.根据苏地税发[1994]065号《关于城市企业按“三税”的1%开征教育地方附加费的暂行规定》第1条规定和苏政发[2003]66号《省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追缴该单位未缴地方教育费附加1971.13元。
2005-2006年度合计:追缴税款13232138.91元、追缴费1971.13元、滞纳金1446979.68元、罚款6616078.96元。总计:21297168.68 元。
二、稽查方法
该公司为政府招商引资重要项目,自成立以来,我局尚未对其进行过检查,其经营及核算特点了解甚少,而此次检查,所能掌握的信息也很笼统,通过检查人员近6个月的内查外调、攻坚克难,查阅了该公司2005年1月至2006年12月期间的账簿、凭证、会计报表及纳税资料;查阅了该公司与关联业务单位经济往来过程中的相关资金往来运作情况;查阅了该公司国产设备投资抵免、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鉴证手续、审批手续,并对其计算方法,申报的项目真实性进行逐项审核,查阅了该公司经济业务中发票的取得和资金流向情况。与该药业有限公司来了一次“零距离”的接触,取得了充分的证据资料,揭开它神秘的面纱,终于查结此案,依法作出了税务处理和行政处罚决定。
1.仔细排查找线索,寻突破。 初查该公司账务,给检查人员的印象是,该公司采用金蝶会计软件进行核算,账证健全、账面干净整洁,能提供较齐全的各种涉税合同、协议及其他资料,日常的纳税申报也能按规定进行。2005年度取得商品销售收入1.66亿元,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73.21万元,印花税6.06万元、城建税及其附加125.92万元;2006年度取得商品销售收入1.89亿元,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81.48万元,印花税5.82万元、城建税及其附加197.95万元;其他地方各税也正常按期申报缴纳。在初步检查中,企业负责人及财务人员也很配合,一切看似“正常”。通过对该公司账面收入、成本结转、涉税资料的检查,发现该公司两年的账面收入核算准确,成本结转规范,纳税申报正常,可以说,初次检查没有发现什么“大”的税收问题。
检查人员疑惑了,难道真象该公司财务人员理直气壮地拍着胸脯向检查人员保证那样?我公司的纳税意识是没话说的,缴税是非常积极,所有应缴的税款都一分不少的申报缴纳了,决不可能有偷税漏税的情况发生!
检查人员没有表态,带着初步取得的检查资料“遗憾”地回到了局里。
为了确保本案检查的顺利开展,检查组多渠道收集该公司经营、财务、纳税信息,对各类信息进行整理分析,经仔细比对分析,终于发现了疑点。该公司2006年销售收入比2005年增长14%,而该公司2005年“预提费用”-(营业费用)年末余额为907.41万元,2006年“预提费用”-市场结算费用(营业费用)年末余额为3098.74万元,2006年的市场结算费用年末余额比2005年增加了2191.33万元;该公司在年终时采取挂账形式,一次性将“预提费用”-市场结算费用转入“其他应收款”,其账务处理是:借:预提费用, 贷:其他应收款,在次年(第二年)用红字直接冲回;在企业所得税汇算中,由天津某医药营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差旅费、广告费、通讯费、房租费等各种发票冲账;这是一个不太正常的现象。检查组决定将重点放在对该公司经营费用的检查上,并同时对该公司经济业务中发票的取得和资金流向情况一并进行审核。
2.严查细抠挖漏洞,查疑点。找到了检查方向,检查人员重新进驻该公司,重点对该公司2005年、2006年的市场结算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的疑点问题进行逐一复核。发现该公司在经销其生产的某化学药制剂过程中,与天津某医药营销集团有限公司所发生的市场结算费用存在着一种超出常理的结算运作怪圈圈?为了揭开该公司与天津某医药营销集团有限公司在经销其生产的某化学药制剂过程中,所发生的市场结算费用运作怪圈圈,检查人员用整理“拉拉滕”的办法,从头到根理清其来龙去脉。
首先,理清该药业有限公司与天津某医药营销集团有限公司的营销关系。该药业有限公司是淮阴某集团与天津某药业集团共同出资成立的,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核算的有限责任公司;而天津某医药营销集团有限公司是天津某药业集团下属分公司天津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70%控股)子公司,同样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核算的有限责任公司;他们之间的营销链是该药业有限公司将其生产的某化学药制剂销售(包销)给天津某医药营销集团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账务处理是: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销售收入,从该公司账务处理的分析,明显是双方之间存在的一种买卖(销售)关系,哪么,该公司为何向天津某医药营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市场结算费用?是该公司解释的他们的营销人员在天津某医药营销集团有限公司各大办事处从事销售产品所支付的营销人员费用?是转移利润还是另有隐情?带着诸多疑点,检查人员在理清该药业有限公司与天津某医药营销集团有限公司的营销关系后,又开始了对该公司与天津某医药营销集团有限公司销售业务过程中“市场结算费用”资金运作情况的梳理。
其次,理清该公司资金运作情况。根据该公司提供的“市场结算费用”明细账和陈述材料,经检查人员整理分析,初步掌握了该公司资金运作情况。一是计提比例及账务处理。该公司按销售某化学药制剂的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市场结算费用”,2005年的提取比例为45%,2006年的提取比例为39%,该公司账务处理是: 借:经营费用,贷:预提费用。二是开设专户及资金运作。⑴该公司通过网上银行以江苏某药业有限公司的名称在天津开设销售费用支出专户,预留为江苏某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的印监,用于从该公司专户划转天津某医药营销集团有限公司及各办事处发生的销售该公司药品有关人员工资及费用等,借:银行存款-天津某行北辰支行,贷:银行存款-淮安某联社信用社;⑵该公司出具授权书给天津某医药营销集团有限公司,由天津某医药营销集团有限公司出票,可以动用该专户的资金,转入天津某医药营销集团有限公司及在全国各地的各大办事处;账务处理是:借:其他应收款-天津某医药营销集团有限公司,贷:银行存款-天津某行北辰支行;⑶费用结算(报销)时,天津某医药营销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各办事处提供的费用支出票据,经审核后将与该公司销售相关的费用票据寄给该公司入账,该公司的账务处理是:借:预提费用,贷:经营费用;借:经营费用-(差旅费、广告费、包装印刷费、通讯费、房租费等各种发票冲账),贷:其他应收款-天津某医药营销有限公司。
理清了上述关系,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一是初步可以肯定该药业有限公司与天津某医药营销集团有限公司是关联业务单位之间的买卖(营销)关系;二是如果按该公司解释的他们的营销人员在天津某医药营销集团有限公司各大办事处从事销售产品,需要支付营销人员的工资及办公费用,那是无可非议的,但问题是该公司向天津某医药营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市场结算费用”为何要按销售某化学药制剂的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结算(或报销)的 “市场结算费用”中,又为何出现数额巨大的广告费、包装印刷费?
根据案情发展,从已掌握的情况看,在现有证据无法定性的情况下,检查人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以该公司“市场结算费用”资金流、发票取得的真实性等为重点调查内容,以求外部调查取证得到进一步的证实,形成证据链。
3.外部调查再取证,明案情。根据已掌握的情况,检查人员及时向局领导作了专题汇报,按照局领导的意见和安排,检查人员及时调整了办案思路,针对性地拟定了以该公司“市场结算费用”资金流、发票取得的真实性等七个方面的外调提纲。通过协查和实地调查的办法,对该公司有较大业务事项(关系)的天津、北京、云南、上海等地出具发票数额巨大的企业以及该公司与天津某医药营销集团有限公司“市场结算费用”资金流等进行了细致深入地外查,外查发票5份,函调协查发票174份。在外查中,检查人员紧紧抓住“四个证据链条”(即:业务链条、合同链条、资金链条、发票链条),采用核对业务、审核票据、跟踪资金、核实合同等方法对涉案单位的账务处理等有关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查明该公司与对方“市场结算费用”资金流,查明开票主体,查明发票来源,查明业务事项的真实情况,至此,谎言终于被揭穿,露出该公司涉税问题的“冰山一角”,整个案件取得重大突破。
三、案例分析和点评
1.解剖分析,找准检查主攻方向。在本案稽查工作中,检查人员从多角度、多方位分析情况、思考问题,抓住“市场结算费用”资金运作情况这一条主体线索,通过对企业销售费用支出、营业费用支出等总体信息的解剖分析,找准检查主攻方向。实践证明,简单地就账查账很难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检查人员要时刻关注企业的整体财务信息,在把握整体信息的基础上拓展检查思路,就本案来说,检查人员就“市场结算费用”资金流及与此相关取得的发票等进行了细致深入地外查,紧紧抓住“证据链条”,采用核对业务、审核票据、跟踪资金、核实合同等方法对涉案单位的账务处理等有关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查明该公司与对方“市场结算费用”资金流,查明开票主体,查明发票来源,查明业务事项的真实情况,查清了该公司少缴税款的事实。
2.加强关联业务企业之间资金流的监控。从本案反映的问题看,企业通过“市场结算费用”资金运作,掩盖了通过“市场结算费用”,支付所谓的营销人员工资及支付的包装印刷费、广告费等,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对这样的案件,单从被检查企业账务上往往难以发现破绽,必须从外围关联单位寻找突破口,加强关联业务企业之间资金流检查,由此及彼,由表及里,才能最终揭示涉税真相。建议凡属关联业务单位,在资金往来存在重大疑点的,都要并案查处,以切实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
3.加强发票取得和填开内容真实性的检查。在本案中,检查人员发现,该单位支付的包装印刷费、广告费,接受的是服务业发票,与实际内容不符,经查验和技术鉴定是真票假开和伪造发票,没有真实的经济业务和支付款项,此次检查,共查核发票179份,其中有问题发票138份。因此,要重视对发票取得和填开内容真实性的检查。针对一些地区发票管理中信息采集、传输和应用的滞后状况,建议加强国、地税部门的密切配合,理顺发票管理工作程序并实行资源共享,共同加强对此类发票的管理。
4.要重视税务稽查的取证工作。在加大稽查力度的同时,税务稽查要注重案件的证据收集,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有疑问的问题,不轻信被检查单位的解释,采取多样化的检查方式和手段,争取获得“第一手证据资料”。在本案中,检查人员运用最原始和最有效的检查取证方法实地调查和函调检查,最终掌握了最原始的证据资料,查处了该起涉案税款达千万元的大要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