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欠付租金向出租人出具欠款结算单,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来源:苏州税务律师 网址:http://www.szcsls.com/ 时间:2021-07-14
摘要: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欠款单,当事人之间就该欠付租金发生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应适用《民法典》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不再适用《民法通则》1年期的特殊时效。对于按期给付租金的租赁合同,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一、参考判例——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1民终6290号民事判决书
该案中,甲乙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甲方长期租用乙方房屋,租金为每月1200元。期间,甲方因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从2017年9月开始,甲方拖欠房租。2018年8月31日,经乙方催要,甲方向乙方出具了接近10个月的租金欠款结算单一份,写明欠乙方房租(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31日),共计10150元。租赁合同到期后,甲方搬离该出租房,乙方要求甲方支付其欠条中所列金额,甲方并未支付,乙方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甲方提出时效抗辩,认为房屋租赁纠纷应按照法律规定特殊诉讼时效。房屋租赁中,甲方认为,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原一审法院不应以普通诉讼时效来判决。虽甲方给乙方出具了欠条,对于因租赁费形成的欠条的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复函》规定,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只表明未付租金的数额,并未改变其与债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对该类欠条仍适用1年的特殊诉讼时效计算方式。
二、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主张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的问题,因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现《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故对上诉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三、问题分析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时间,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该权利,人民法院对该权利即不再予以保护的法律制度。我国先前的《民法通则》曾对不同的民事权利规定了不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其中136条就规定了“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但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于两者如何衔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已作出了相应规定,其中第1条第3款指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诉讼时效开始的时间,《民法典》规定“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与《民法通则》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民法典》增加了“以及义务人之日”,也就是说,对于部分权利人虽然受到损害,但是义务人不清楚的案件,诉讼时效期间并未开始计算,而是等到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义务人之日方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民法典》的新规定避免了在不知道义务人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尴尬局面,对权利人的保护更加周延。
此外,民法典第18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这也为分期履行债务争议中诉讼时效的起算提供了指引,据此,对于按期给付租金的房屋租赁合同,只要在租赁合同关系有效存续期内拖欠租金,便不会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无论是拖欠的前半年的租金、或是最后3个月的租金,相应欠付租金诉讼时效的计算,都应自租赁合同到期之日起计算三年。可见,民法典对诉讼时效的修改,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