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司虚开普通发票,后果严重

来源:苏州税务律师 网址:http://www.szcsls.com/ 时间: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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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业及其员工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普通发票行为,查明事实后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若满足刑事法律规定的相关定罪量刑标准,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一、基本案情

2018年6月至7月期间,贾玉龙(已判刑)为了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安排王燕(已判刑)虚列支出、虚开发票,后王燕与李**(另案处理)经过商议,通过被告人万某某介绍从东台双庆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人王某某作为东台双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安排被告人钱某某,在与贾玉龙控制的徐州旭鑫置业有限公司未发生真实劳务派遣业务情况下,向徐州旭鑫置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张,价税合计人民币925万元。

2018年底左右,贾玉龙为减少纳税,安排王燕虚列支出、虚开发票,后王燕经李**联系被告人万某某,通过万某某介绍从东台双庆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人王某某作为东台双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安排被告人钱某某,在与贾玉龙控制的江苏隆煜鑫置业有限公司未发生劳务派遣真实业务情况下,向江苏隆煜鑫置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张,价税合计人民币410万元。

2019年1月份,贾玉龙为了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安排王燕虚列支出、虚开发票,王燕通过李**及被告人万某某的介绍,从东台佳诚商务咨询服务中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人常某某在未提供咨询服务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其经营的东台佳诚商务咨询服务中心向南京天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4份,虚开金额240万元。

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万某某被邳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钱某某接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至邳州市公安局投案,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常某某接邳州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至邳州市公安局投案,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单位东台双庆公司退缴赃款269755元,被告人万某某退缴赃款130000元,被告人常某某退缴赃款84000元。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单位东台双庆公司诉讼代表人沈国栋、被告人王某某、钱某某、万某某、常某某在检察机关自愿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庭审中,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某、钱某某、常某某量刑建议的下线做了降低调整。

二、争议焦点

虚开普通发票行为的定性构成虚开发票罪的标准是多少

三、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东台市双庆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王某某作为直接负责人员,被告人钱某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王某某、钱某某的行为均构成虚开发票罪(单位犯罪);被告人万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常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某、钱某某、常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视为自首;被告人王某某作为被告单位东台双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实供述主要罪行的行为,亦可视为被告单位的自首,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东台双庆公司、被告万某某、常某某退缴违法所得,酌定对被告单位东台双庆公司、被告人王某某、万某某、常某某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及本案的具体情节,被告人万某某、王某某、钱某某、常某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以及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单位东台市双庆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五万元。

被告人万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单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钱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单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常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对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观点归纳

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对虚开发票行为的一系列罪名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了虚开发票罪,即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指明了虚开普通发票的定罪标准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因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抵扣税款税务局稽查力度十分严厉现在不少公司企业错误认为因为普通发票不能抵扣税款有些只能充当一些公司的费用认为稽查力度较轻抱着侥幸心理实施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这完全是错误的理解虚开发票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轻则没收违法所得补缴罚款重则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因此,对虚开普通发票行为切记不可存在侥幸心理企业应依法依规办事遵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交易活力